第二章 核心密碼、普通密碼
第十三條 國家加強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的科學規(guī)劃、管理和使用,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管理措施,增強密碼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四條 在有線、無線通信中傳遞的國家秘密信息,以及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信息系統(tǒng),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使用核心密碼、普通密碼進行加密保護、安全認證。
第十五條 從事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科研、生產(chǎn)、服務、檢測、裝備、使用和銷毀等工作的機構(以下統(tǒng)稱密碼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及核心密碼、普通密碼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責任制,確保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的安全。
第十六條 密碼管理部門依法對密碼工作機構的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密碼工作機構應當配合。
第十七條 密碼管理部門根據(jù)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核心密碼、普通密碼的安全監(jiān)測預警、安全風險評估、信息通報、重大事項會商和應急處置等協(xié)作機制,確保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安全管理的協(xié)同聯(lián)動和有序高效。
密碼工作機構發(fā)現(xiàn)核心密碼、普通密碼泄密或者影響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安全的重大問題、風險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并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密碼管理部門報告,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密碼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調(diào)查、處置,并指導有關密碼工作機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國家加強密碼工作機構建設,保障其履行工作職責。
國家建立適應核心密碼、普通密碼工作需要的人員錄用、選調(diào)、保密、考核、培訓、待遇、獎懲、交流、退出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密碼管理部門因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提請公安、交通運輸、海關等部門對核心密碼、普通密碼有關物品和人員提供免檢等便利,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條 密碼管理部門和密碼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監(jiān)督和安全審查制度,對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和紀律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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