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一開發(fā)商逾期交房200 余天 法院:退款并支付違約金
本報訊 記者 蘇遠龍 通訊員 陳碧霞 買房本是一件值得開心的大事,但當交房時間一再拖延,住進“新房”變得遙遙無期,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和平縣的楊某就遭遇了“逾期交房”這樣的糟心事,無奈之下,她將開發(fā)商告上法庭,起訴退房。近日,和平法院審結這起房屋買賣糾紛,判決開發(fā)商按合同約定進行退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及違約金。
2017年11月26日,原告楊某與被告和平縣某房地產開發(fā)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開發(fā)商將位于和平縣陽明鎮(zhèn)某小區(qū)一單元出售給楊某,房屋總價為50萬元,楊某需支付首期房款15萬元,合同約定開發(fā)商應于2018年12月30日前向楊某交付房屋,如果逾期交房超過90天,楊某有權解除合同。此后,原告一直按時向銀行歸還住房貸款,被告卻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房,直至2019年10月21日才通知交房,嚴重逾期。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買賣合同,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
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違約在先,致使原告購房目的無法實現(xiàn),原告主張解除合同,遂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由被告退還原告首期購房款、維修基金等費用共計171904元及所產生相應的利息,并支付原告違約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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