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至縣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安徽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細則。
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含房屋、水利、交通、市政、園林、信息、裝飾裝修、人防、供水、供氣、管線敷設等)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建設工程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縣招標采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招管辦”)負責全縣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制定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交易規則和管理辦法,接受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調解招標投標活動的糾紛和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縣監察、發改、財政、審計、住建、交通運輸、水務、工商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管。
第四條 縣招標采購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縣交易中心”)是全縣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集中統一的服務機構和交易場所,凡屬《東至縣招標采購統一平臺管理暫行辦法》(東政辦[2012]1號)第三條所列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統一在縣交易中心進行。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方式
第六條 在縣內從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設項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省、市、縣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貨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國家或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對上述建設工程項目所含領域招投標有特殊規定和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建設工程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單位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四)一般性外資、縣外招商引進項目、民營企業及私人投資項目或通過公開競價出讓方式取得土地開發權的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或者主體加層、拼建工程,且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完整發包,確需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單位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項工程不得分割標段。
第十條 室外附屬工程應與主體工程一起申報,一起招標,特殊情況經縣招管辦核準后按規定另行招標。
第三章 招標、開標、評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依照東政辦[2012]1號文件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招標投標活動均應進入縣交易中心進行,接受縣招管辦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招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經圖審合格的圖紙及有效的項目批復文件;
(二)已按規定辦理報建手續;
(三)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并符合建設工程的要求;
(四)建設資金已驗證落實,其中年度資金按規定到位;
(五)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并已經核準的;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活動由招標人依法進行。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其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活動的基本程序:
(一)招標人提出招標申請,并提供申請書上載明的所需相關材料進行核驗;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投標人;
(四)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
(五)招標人向合格的投標人發放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六)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對有關問題作介紹和說明;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
(八)組織開標、評標、定標并公示;
(九)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簽訂合同;
(十一)向縣招管辦提交合同副本及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等相關資料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 依法公開招標項目,必須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并在縣招標采購交易中心網站公開發布信息。招標公告連續發布的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發布范圍。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資格預審的標準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后審的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業績、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暫停或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3年內沒有掛靠、圍標、串標、抬標,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
(五)項目經理沒有在建工程;
(六)投標人及其從業人員沒有違反《東至縣招標投標市場主體及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記錄與披露管理辦法》而被限制參與投標資格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載明的評標辦法應公正合理。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有效合理低價中標的評標辦法。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書所需的時間。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根據項目性質和評標辦法確定。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隨意撤回和否認,否則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和提交投標文件。投標人需要更正、補充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向招標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補充文件,更正、補充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予以拒絕。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發現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與有關設計圖紙計算的工程量差異較大時,應當在開標前向招標單位提出,并與清單編制機構核對,報縣招管辦備案確認,否則視為無效。
第二十三條 一個投標單位只能遞交一份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報價;
(三)工程預算書和主要材料分析單;
(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
(五)項目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相應的資格證書;
(六)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嚴禁分包單位將工程再進行分包。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任何附屬機構(單位),均無資格參加該招標項目的投標。
第二十五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二十七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二十八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規范招標采購保證金管理制度,投標保證金必須從投標企業注冊所在地開戶銀行基本賬戶中劃轉,各項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一律通過企業銀行基本賬戶轉賬進行。中標或成交公示期滿即開始退還保證金,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縣交易中心收到交易合同后3 個工作日內退還。
投標人參加投標后,無正當理由撤回投標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投標單位在投標截止時間止,投標保證金尚未到達指定賬戶的,其投標無效。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第三十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質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一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在縣交易中心公開進行。開標由縣交易中心主持,所有投標人或投標人授權代表及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參加。
投標人未派人員參加開標的,均視作放棄投標。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 招標人及有關單位人員簽到;
(二)主持人宣布開標會議開始,介紹到會單位及人員,宣讀會場紀律;
(三)工作人員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核驗與會人員資格及隨帶資料;
(四) 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情況,或由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
(五) 按規定開啟投標文件,并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內容等;
(六)投標人對開標評標結果進行確認;
(七)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如當場確定中標人,由主持人宣布;
(八)縣招管辦、監察局對整個開標過程進行現場監督。
第三十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評標專家組成,成員為5 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對于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的,可以由招標人提出建議名單,經縣招管辦、監察局等部門核準后進入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的工作現場實行封閉管理。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標委員會成員本人或近親屬與評標項目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四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